来源:刑辩痴人刘平凡律师网 日期:2025/3/10 17:28:21 浏览:10
以下文章来源于适格法师 ,作者林鹏飞
01典型案例
2020年11月,张三因与李四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李四向张三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等。后该案进入执行阶段,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四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之后,张三得知,李四在民间借贷诉讼期间与其配偶王五已经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并且离婚调解书将夫妻共有的绝大部分财产划分给了王五,其中包括一套价值600万元的房产。
张三在发现李四与王五调解离婚的情况后,是否有权针对该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一)债权人撤销之诉
李四的行为属于无偿转让财产,并且该行为影响了张三到期债权实现,一般情况下,张三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通过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李四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但是,本案李四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已被法院生效调解书确认,受调解书既判力扩张的拘束,张三无法通过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撤销该调解书中关于转移财产的内容。
(二)再审
对于生效调解书,作为案外人的张三无法直接申请再审,只有在调解书执行过程中通过提起案外人异议,当异议被驳回后,以调解书错误申请再审。但张三提起案外人异议的前提是其对于执行标的物享有实体权益,而本案并不一定会进入执行程序,且张三对于执行涉及的标的物并不享有实体权益,故张三也无法通过申请再审撤销该调解书中关于转移财产的内容。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诉讼成立的,应当改变或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故,张三应通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方式撤销调解书中关于转移财产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须主体要件,即第三人对拟撤销案件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张三明显对于李四与王五离婚案件不享有独立的请求权。那么,张三作为李四的债权人,其对于李四与王五离婚案件处理结果是否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1、最高人民法院观点
对于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前期的观点存在不同意见:
(1)否定观点:如(2017)最高法民终322号案件中,最高院认为“黄某某作为与陈某某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普通债权人,其在债权能否实现方面与原案存在一定事实上的关系,但这种事实上的联系不同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黄某某就原案而言,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又如(2018)最高法民终1292号案件中,最高院认为“虽然谢某某依据(2015)郴民一终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案涉房屋一半产权,原案的处理结果会影响刘某某的责任财产情况,进而影响到谢某某债权的实现,但这种利害关系仅为事实上的利害关系,而非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谢某某依旧享有对刘某某的债权,故谢某某亦非原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肯定观点:在(2017)最高法民终626号案件中,最高院通过充分论证,认为“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与他人在另外的民事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放弃其取回财产的权利,并大量减少债权,严重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符合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条件的,债权人对民事调解书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并且该案收录在2021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7批指导性案例中,系最高人民法院152号指导案例。
(3)统一意见: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7批指导性案例发布前,于2019年11月14日公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对债权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统一意见,即债权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1)该债权是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如《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海商法》第22条规定的船舶优先权;(2)因债务人与他人的权利义务被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导致债权人本来可以对《合同法》第74条和《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的债务人的行为享有撤销权而不能行使的;(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债权内容部分或者全部虚假的。
2、近年来地方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的裁判观点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近年来关于普通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裁判文书,发现近年来地方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的裁判观点基本与《九民纪要》的规定一致,如广东省内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5603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7民初29400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1民终10977号、海丰县人民法院(2024)粤1521民撤3号等案件。
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74条(《民法典》第538条、第539条)享有的债权人撤销权作为受法律特别保护的权利,债务人通过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转移财产(包括无偿处分财产权益、低买高卖等)阻碍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则这种受法律特别保护的债权人与上述裁判结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故在上述案件中,张三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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