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相关法条链接:
1.《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本篇法规被2023年11月30日实施的《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的通知》废止)第二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2.《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对于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应当及时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为什么要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1.为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审前的人身自由和权利(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由此产生)。
2.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对采取羁押的强制措施执行的法律监督。
3.羁押必要性审查是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
(二)相关法条链接:
1.《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的通知》(本篇法规被《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的通知》(2023年11月30日发布;2023年11月30日实施)废止)
第二条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4.《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对于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应当及时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