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刑辩痴人刘平凡律师网 日期:2025/5/27 15:27:45 浏览:10
一是依职权启动,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二是依申请启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值班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对于申请人来说,其应当在提出申请时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而且,提出申请的时间不宜过早,通常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一个月以后。
对于人民检察院来说,其应当在办结后将提出建议的情况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处理情况,或者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审查意见和理由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是依建议启动,看守所根据在押人员身体状况,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四是依移送意见启动,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收到有关材料或者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和意见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
限制申请的情形?作为辩护人,哪些情形不用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根据《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十八条 经审查、评估,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一)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
(二)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
(三)涉嫌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
(四)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或者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五)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六)因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而被逮捕的;
(七)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八)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九)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十)其他社会危险性较大,不宜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具有其他不适宜继续羁押的特殊情形,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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