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障碍又称人格异常、变态人格或病态人格,主要是在儿童期或青少年期发展起来的严重人格缺陷,人格在总体上不适应的一类精神异常,表现为情感和意志方面的障碍,但是思维和智能方面无异常,意识清晰。人格障碍时一种介于正常人格与精神疾病之间的人格适应缺陷,是人格在发展和结构上明显偏离正常,以致不能适应正常社会生活环境的一种心理状态。人格障碍与犯罪的关系极为密切。在欧美国家曾有统计,有人格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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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使得经济繁荣时期各种矛盾从隐性走向显性,因此,各种经济不良经济现象的“蝴蝶效应”更可能加剧人们信心的崩溃,带来巨大的经济恐慌。⑴因此,在金融危机背景下,考察金融犯罪近年出现的新态势,思考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如何妥善应对,以革除金融制度中的各种弊病,就成为鼓舞人们信心,修复金融秩序的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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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斗争之前,我们必须了解我们所要斗争的对象。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了洗钱犯罪,但侦破洗钱犯罪并起诉的案件却少之又少,这并不说明我国境内的洗钱数量很少,相反,“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全世界每年清洗的黑钱总量大概在15000至28000亿美元之间。中国内地每年洗钱数量介于2000亿至3000亿元人民币之间。”我国反洗钱工作成绩欠佳,也许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反洗钱主体对洗钱犯罪尚未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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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凭证诈骗罪尽管与票据诈骗罪规定在同一个刑法条文中,与票据诈骗罪共用一个法定刑,但其行为对象或称作案工具与票据诈骗罪完全不同,前者只指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而使用作废失效的金融凭证诈骗或冒用真实有效的金融凭证骗取财物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后者作案工具既有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也有真实有效的金融票据,还包括作废的金融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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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社会中,金融已成为现代社会市场经济活动的核心,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金融活动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也日益显现,金融活动日益活跃,金融领域不断扩大,金融对经济的杠杆作用也不断增强,金融业的安全运行与社会各阶层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良好的金融运行以及秩序是经济发展的基础。保障金融有序、安全、稳健,打击金融犯罪就显得至关重要。为保障金融安全,应树立科学的现代化的刑罚观念,对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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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是人类必须时刻面对的挑战。随着产业化、城市化、全球化、网络化程度的提高,各国都出现了刑事立法的数量增加和管辖范围扩大的趋势。”[3]21世纪,中国刑法步入“法定犯时代”,[4]经济刑法如何面对风险社会需要提高经济风险控制能力,成为完善中国经济刑法的首要问题,确立科学的经济刑法立法原则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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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内幕交易行为成了证券市场的一颗毒瘤,各国纷纷立法对其进行规制。在我国,内幕交易活动似乎成了公开的秘密,受到处罚或追诉的仅占实际发生的1%而已。⑴2010年上半年,中国证监会共受理案件线索121起,新增案件117起,其中涉及内幕交易的就有59起。⑵学界和司法界对认定内幕交易罪所涉诸多问题颇有争议。本文拟从本罪性质人手探讨相关争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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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目的是考察信用证诈骗罪主观构成要件的核心问题。然而与理论上的统一认识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实践中,认为信用证诈骗不以非法占有目的为必要的观点颇为盛行。[4]以此为据,不探究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仅凭客观上实施了“骗取信用证”行为就认定行为人成立信用证诈骗罪的判决也比比皆是。由此看来,信用证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要求并未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贯彻和落实,理论与实践发生了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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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犯罪是法定犯,这有别于盗窃、杀人等自然犯。民间融资的刑法制裁体系,是为国家管制民间资本的公共政策服务的,因而作为一种政策工具的刑法制裁措施,难以摆脱民间融资管制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和行政法律制度的约束。后者犹如操作系统的“底层协议”,它们在激活民间资本、推动金融体制创新方面无疑具有更大的统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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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要将证券、期货市场上的行为纳入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历来是理论上争议较多的一个问题。明确对于证券、期货犯罪的职能管辖,由于证券、期货犯罪一般均是在较为严重的情况下才被立案处理的,因此相对于其他犯罪而言,证券、期货犯罪可以称得上是主罪,由公安机关进行管辖比较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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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方圆律政》杂志专访了牛律师机构创始人刘平凡主
2023年12月29日,深圳市律师协会成立35周年庆
当前我国犯罪治理早已迈入轻罪时代,在犯罪治理过程中,不能延续
2016年11月6日,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北京大学陈兴良
刘平凡律师于2022年4月21日当选广东省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